按照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從2018年8月1日起,只有按新規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才可從事農藥經營活動。截至今年8月,南昌市共發放《農藥經營許可證》757張,其中:市級30張,南昌縣252張,新建區196張,進賢縣151張,安義縣55張,其他73張。
2017年下半年,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先后頒布實施,明確規定依法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才能開展經營活動。并明確,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3、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4、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5、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6、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下一步,南昌市、縣(區)農業部門將繼續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對符合條件的農藥經營者繼續做好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工作,同時加強農藥市場監管,取締無證農藥經營戶,查處無證經銷的限制使用農藥。
農業網(Agronet.com.cn)微信掃一掃: 盡“掃”天下農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