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農業農村的有效治理和穩定發展離不開強有力的法律后盾。改革開放40年來,農業農村治理總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截至當前,農業領域共有法律15部、行政法規29部、部門規章148部,涵蓋了農業基本法、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農業生產資料管理、農業資源環境保護、農業產業發展、農業支持保護等主要內容,以農業法為核心的農業農村法律體系逐步構建。若從40年的農業法治之路中梳理出幾個關鍵字眼,當屬“穩”“進”“特”“續”“新”“權”了。
“三農”向好,“穩”字當先。土地之于農民,猶如水之于魚。農村土地制度的穩定關系著農業生產發展的穩定和農村社會的穩定,農村改革開放的大幕也正是從穩定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關系開始的。1999年,憲法修正案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確立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隨后,《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法律規定了一系列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具體制度。穩中求變,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和農業規模化經營的發展,農村土地制度需要不斷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要求;變中向穩,“三權分置”制度的創設、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三十年、農村土地“個別調整”嚴格依法執行,這些政策入法給農民注入了強心劑、吃下了定心丸。“穩”字作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總基調,引領著農業農村法治建設穩扎穩打,穩步向前。
法與時轉,不“進”則滯。“法律必須成長,必須時刻為明天做準備”。抱團共取暖,闖蕩大市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民逐漸意識到,通過彼此互相聯合,在某一領域形成專業化規模化生產經營,可以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更多的自主權。2006年通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培養農民的市場主體意識,重構農村資源要素配置的方式,構建起農民自我聯合參與市場競爭的模式,成為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大突破。如何進一步盤活農村的資源資產,讓農民的財產權“變現”以推動農戶增收致富?近幾年,農村“兩權”試點改革有序推進,推動緩解了“三農”領域融資貴融資難。截至2018年9月份,全國232個試點地區農地抵押貸款余額520億元,同比增長76.3%,累計發放964億元;59個試點地區農房抵押貸款余額292億元,同比增長48.9%,累計發放516億元。為了保證試點的成果具有普適性和可推廣性,“兩權”試點期限一再延長。
40年來,黨和政府始終把“三農”工作作為重中之重,始終從法律的層面加大對農民群體的特殊保護。“特”有兩個含義:一是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業法律體系是我國農業法治建設的總目標,這個體系著眼于我國農業發展的現實情況,適時地將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農業政策上升為法律;二是我們設計特殊的法律制度來保障農民群體的權益。比如,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發生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以協商、調解、仲裁、起訴,但該法并沒有對仲裁的機構、程序以及其他事項作出規定。為了規范這一特殊的糾紛解決機制,我國適時出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以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能夠得到公正、及時地解決。
凡為立法,皆為“續”章。延續農耕文明,讓城市和農村各美其美、美美與共已經成為今人的共識。農村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從法律層面協調好農業生產發展與農村資源可持續利用之間的關系。《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范了對農業投入品的合理使用,從源頭上防控農業面源污染,讓垃圾圍村、糞污遍地、工業污染上山下鄉的境況得到改善。《漁業法》既鼓勵開展漁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發展水域灘涂養殖,又規定了禁漁期、禁漁區制度;《土地管理法》《畜牧法》《森林法》《草原法》設計了耕地輪作輪休、退耕還林還草還濕、退牧還草、退養還灘、濕地保護與恢復的制度安排,既保護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又加大了對資源環境的保護力度。
法與日“新”,就是法律要適應不斷發展的新情況、新環境、新形勢。40年改革的核心要務,就是不斷破除舊的體制機制障礙,更新適應生產關系的上層建筑。在農業法治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個種子都是一個世界。改革開放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我國種業發展長期由國有企業壟斷,種子管理存在“政、事、企”不分等問題。2000年出臺的《種子法》“縮回”了政府伸得過長的手,讓市場的歸市場,讓企業的歸企業。發力于“刀刃向內”自我革命的農業行政審批“放管服”改革,旨在用政府的“減法”,換取市場活力的“乘法”。行政審批標準化、便民化建設不斷增強,切實讓“信息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
農業法律,為農民賦“權”,為農民護“權”。農業法律對農民權利的保護是多方面的,包括經濟權利和民主政治權利等。2002年修訂的農業法對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以及進行罰款處罰,攤派,集資,達標、升級、驗收活動進行了限制與禁止。2006年,農業四稅被取消,千年農業稅成為歷史。自此后,法律對涉農收費項目的控制越來越嚴格,公共財政支持農村的步伐加快,農民的負擔進一步減輕。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從保障村民程序權利出發充分保障農民在農村的民主政治權利。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了村民委員會的自治功能,村民享有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等權利,從立法的角度提高了村民對村莊事務的參與程度,充分發揮村民在鄉村治理中的主體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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