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市場監管委發布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在天津市正式實施。該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技術要求、水污染物監測要求和實施與監督;適用于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適用于混入工業廢水或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控制項目包括p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和動植物油類共7項指標。
據悉,目前天津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照出水水質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限值進行設計和建設,總氮、總磷等部分指標過于嚴格,實現達標排放的處理成本較高。《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一方面嚴控排入功能水體的水質,另一方面放寬排入其他功能區劃未明確水體的要求,同時鼓勵生態處理和尾水利用。該標準實施后,可降低建設和運營成本,促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運營管理,實現讓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起來的目的,滿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改善水環境質量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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